一、合同编号:JH25-210000-02184-001-001
二、合同名称:医学检测服务协议
三、项目编号(或政府采购计划编号、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,如有):JH25-210000-02184
四、项目名称:检验项目服务委托
五、合同主体
******医院
地 址: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33号
联系方式:******
******有限公司
地 址:中央南大街18-2号
六、合同主要信息
主要标的名称:检验项目服务委托
规格型号(或服务要求):1.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、服务、安全、时限等要求1.1供应商在进行所承担的委托检验任务时,有能力满足质量体系的要求,并负有全部的责任。1.2供应商的工作质量按照质量体系要求接受监督。1.3供应商需配合提供各种质量评价资料证明,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换。1.4供应商的资质发生重大变化(设备状况、人员配备、许可项目等变更等)时,应随时接受重新评审,确定供应商是否符合要求。1.5委托关系、检验项目、周期、报告传送方式、检验程序、质量和责任要求以及对服务对象保密责任等内容应符合要求。2.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▲3.供应商配备专门的物流团队,负责派专职人员每周7次进行样本接收、冷链转运,样品运输符合国家生物安全规定要求。4.供应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要求,保证被检测标本的检测结果真实,按照医学检验质量控制要求保障数据准确。即保证按国家检验技术规范进行标本检测,并对样本的检验结果承担全部责任。5.如因供应商检测结果错误导致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产生医疗争议,由此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,医疗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。如涉及诉讼,即使存在医疗机构承担一定责任或连带责任的可能,最终责任也应由供应商无条件全部承担。6.供应商工作人员对于医疗机构所提供标本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,受检者信息登记内容只作为供应商该项检测信息留存工具,不用于其他任何用途;不以任何形式向外出借、出售、透漏相关信息。7.检测结果在样本采集后规定工作日发送报告,并将已检测标本按照行业规范自发放报告之日起保存10天;在保存期满后,供应商应将检测标本予以销毁,如供应商未将检测标本予以销毁,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。▲8.获取报告方式:能够与医疗机构进行LIS系统对接并承担对接开发费用;向医疗机构提供单独的终端账号进行报告传输及打印。特殊情况下向医疗机构提供纸质版报告并送达。9.供应商承担由于供应商原因造成的标本损坏和丢失的责任。10.价格及费用收取方式:检测费用按照辽宁省物价局统一收费标准作为基准价(如遇政府对价格进行调整,按政府制定的新价格执行),供应商按成交后的折扣收取检测费用(即检测费用=辽宁省物价局统一收费标准*折扣)。
主要标的数量:1
主要标的单价:1,200,000.00元
合同金额:1,200,000.00元
履约期限、地点等简要信息:
采购方式:竞争性磋商
七、合同签订日期: 2025-03-17
八、合同公告日期:2025-04-09
九、其他补充事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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